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三种法定情形,分别是: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有哪些分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2、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一审遗漏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案件经过】
1994年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为所在村社社员,在昆明市盘龙江边集资建房,同年6月30日周某与合作社就建房事项签订《约定》,周某因没钱向姐姐的公公吴某(反诉原告、上诉人)借款38万元,并约定还款期为3年,月利率3%。1995年12月30日,在周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周某与吴某就借款及房屋处理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如无力还款,就用3套房子、3间铺面抵押,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5000元,随后周某、吴某及吴某某、阮某某共同就借款及房屋分配、管理签订了《房屋分配及管理协议》。时隔10年,周某认为该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吴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房屋抵押、买卖的协议无效;吴某应将抵押房屋归还周某,同时周某归还吴某38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案件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之中。
【法律解读】
该案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从案件事实来看,争议的房屋有房产证,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除登记的所有权人以外,还可能有配偶或农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同时,《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共同签订,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还应有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共同签订《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的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
相关知识: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首先要认清一审审判的定位,履行好一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用各种证明手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高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工进行了重大调整,最高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二审法院、还有部分一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人规定了这样一个相对细化的反面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几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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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4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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