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3﹞5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司法局,省、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决定对律师服务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中规定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严禁律师在服务项目以外向委托人加收其他费用。
四、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在执行新标准前,需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按程序重新报批。《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7日
-
《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224人看过
-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54人看过
-
关于调整部分公路收费站的通知
316人看过
-
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86人看过
-
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31人看过
-
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
105人看过
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服务费)和办案费两方面。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更多>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中组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丧葬费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4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去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解决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娃儿解决调档,得先让死者另一半写出委托书,才能解决,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
-
如何关于岗位调整的问题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9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克扣工资和工作内容,否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有关责任。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
有关子女抚养费调整的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7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
市关于调整城市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5根据我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如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