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罚没款上缴规定时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6:51:31 168 人看过

一、吉林省行政处罚罚没款上缴规定时间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其它情况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依照上述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前述第三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法律上对于罚没款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公民在收到罚没款的处罚通知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期限的,则还需要交纳规定标准的滞纳金,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8: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款有没有追缴时限
    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有追究时限的;已经作出的行政罚款,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是没有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为当事人对因自身所作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补偿,不包含惩罚性质。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
    2024-05-06
    190人看过
  • 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透明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
    2024-01-15
    352人看过
  • 吉林省社保补缴规定对补缴时效如何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一、所需材料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
    2023-03-25
    62人看过
  • 行政法追缴罚款是多久时间
    一、行政法追缴罚款是多久时间行政法追缴罚款时间一般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会怎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后,如果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2023-04-22
    280人看过
  • 林业行政处罚法内容是什么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
    2023-03-02
    23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具体按照什么规定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一、行政罚款怎么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行政处罚可当场收缴的金额行政处罚可当场收缴的金额是一百元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
    2023-06-25
    397人看过
  • 行政处罚罚没款收缴后交哪里
    根据《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六条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单位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时限,是根据《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即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有关单位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一、法律依据《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
    2023-06-27
    325人看过
  • 吉林省社保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2023-03-31
    336人看过
  • 行政处罚执行中的罚缴分离是指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
    2023-04-18
    386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经国家批准的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审计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关联法规: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
    2023-06-07
    495人看过
  • 2022吉林省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n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2021-11-28
    235人看过
  • 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没款如何开具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没款如何开具?(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二)调查取证: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四)制作处罚决定书(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是什么意思?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
    2023-04-13
    178人看过
  • 安吉县综合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安吉县综合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目前安吉县没有关于综合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四)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
    2024-01-23
    293人看过
  • 吉林省醉驾刑罚标准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吉林醉驾标准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醉驾判刑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因此,换句话说,醉酒驾车并造成人员伤亡,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2023-07-16
    33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行政处罚罚款,如何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9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意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8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是在1999年11月27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什么是规定时间的行政处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5
      查扣时间行政处罚法扣留车辆属于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吉林省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如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时效是多长时间?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29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两年,即违法行为两年未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只是找不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不确凿,无论多久都可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