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7:37:03 292 人看过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1)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

(2)举证困难,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极其不易的。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有一案例是笔者承办的,原告胡某在广东省东莞打工,薪水优厚,其妻黄某在内地。胡、黄二人于1991年3月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一对子女。胡某与其同厂的女同事卫某产生恋情,遂同居并育有一子。原告胡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往返广东多次无法收集到胡某与卫某的相关证据。无奈,被告黄某申请法庭调查,法庭依法前去调查也无所获,主要原因是胡某将卫某及私生子隐藏在非常隐蔽的地方,很难被发现,被告黄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而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对于也是如此。从理论上讲,就是过错方在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现实生活中,只要稍有点常识的人是不会在原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条件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第三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往往都非常隐蔽,除非他或她是法盲或傻子,还有就是实施。笔者承办一案:张某与王某自由恋爱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张某总是怀疑王某与他人有染,多次殴打王某,致其遍体鳞伤。后来,王某实在忍无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损害赔偿。由于原告王某此前所受伤已痊愈,且事发生多半在夜间卧室之内,故无证人可以作证,又无法收集到其它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张某对此予以否认,法庭也无法认定该事实。最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取证也同样如此,尤其是虐待,由于天长日久,无过错方往往为了维系家庭,忍辱负重,而没有留意到相关证据的收集,法庭认定也很困难。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往往导致无过错方无法寻求损害赔偿。笔者承办的另一起案例。付某与王某都是湖北某某县人,1994年2月登记结婚,2000年4月起,付某到河南省郑州市承包工程,2001年7月与当地一离异女子张某同居达两年之久。2003年7月付某在湖北某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于是委托律师去郑州,经多方努力,收集到证明付某与张某非法同居的有关证据,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调查核实,认定了该事实。但在判决前,原告付某申请撤诉,由于被告王某请求损害赔偿不构成对原告付某的反诉。因此,本案在法庭裁定准许撤诉后,即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王某要请求损害赔偿须到河南省某法院起诉,然而诉讼的风险使得被告王某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上述事例可见,要保障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行,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同时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以其他的离婚救济制度来代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以补偿性抚养给付来取代离婚损害赔偿),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3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一、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一般是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是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除外。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时效的法律规定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2023-02-03
    495人看过
  • 论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
    一、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订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我省组团出境旅游社只有6家
    2023-04-27
    440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物质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指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指的是过错方造成了无过错方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做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主要也是表现为财产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同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丧失了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
    2023-08-11
    89人看过
  • 2024离婚损害赔偿是
    法律综合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4-05-15
    107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是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但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二、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6.左右邻居的证词。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
    2023-06-21
    262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起
    一、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二、起诉离婚的时候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否还能再提起诉离婚时没有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不能再提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一)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的诉讼案
    2024-01-10
    429人看过
  • 论冤狱的入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对刑事赔偿,规定以关押天数来计算赔偿金,没有精神损害的赔偿。关于这种不合理的赔偿制度,早已引起社会舆论和部分专家的关注,期望《国家赔偿法》修订时,把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写进《国家赔偿法》。要把精神损害的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看起来很容易。然而,具体的条目很不好写。精神损害赔偿与关押的赔偿如何划分与确定,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经过分析与研究,我初步认为,国家赔偿,可分冤案入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部分。1、冤案入狱赔偿(也就是关押赔偿):一个冤案的被害人,从拘留、逮捕、判刑到投入监狱、刑满释放,这个过程中的人身自由的被剥夺、人权的被侵犯,身体的被伤害等等,给与赔偿,叫冤案入狱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从冤狱的发生那一刻起,到宣告无罪、达至案子的终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无时无刻不处在精神损害之中。对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叫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精神损害赔
    2023-06-04
    138人看过
  • 请论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1)国家损害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2023-08-12
    495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离婚损害赔偿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构成条件是:1、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2、请求损害赔偿方无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
    2023-03-08
    190人看过
  • 试论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
    近期一些省市法院相继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可操作性意见,但仍然存在范围不一,数额不等的情况,作者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较为合理。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五项权利造成侵害二引发的案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只有当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才可由其直系亲属行使;考虑到上海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现作者就人身伤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针对上述情况,在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中,必须贯彻从严原则。其理由为:第一,严格把握人身伤亡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精神损害是一种肉体上和心理上的非正常状态,具有无形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人身伤亡是基于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造成的后果,其导致精神损害的原因(即人身
    2023-06-13
    388人看过
  • 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应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哪些人在哪些类别的侵权死亡案件中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获得赔偿的人如何分配获得的赔偿金,是一组在理论上和立法、司法实践中都远未解决的问题。一、我国侵权死亡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请求权人(一)死者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地位在侵权死亡案件中,某人生命权被剥夺,其无疑是直接的和最大的受害人。但是,也就是他(她)生命被剥夺的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丧失:他(她)不再是民事主体或者说不再是被民法承认的人。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当然就不可能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民法上的义务。受害人(死者)因为丧失生命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无法救济的,也是无法由他人继承的。赔偿对于死者本身已经没有意义,也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在侵权死亡案件中,就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死
    2023-06-13
    219人看过
  • 论我国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组织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得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试就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加以探讨。【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范围赔偿范围的扩大一、我国现行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各国规定行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包括积极事项和消极事项两个部分。所谓积极事项是指能够引起行政赔偿产生的事项,即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事项;所谓消极事项则是指不会引起行政赔偿产生的事项,即国家不承担行政
    2023-06-13
    452人看过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悖论
    车子撞了人,赔偿别人损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最近笔者走访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时,却了解到交通事故处理中,还有以下几种有违人情公理的怪现象。一是同命不同价。在交通事故中,同样一起死亡事故,城里人要比农村人赔偿金额多出三倍;二是同车命同价。农村人与城里人同乘一辆车,如果出了车祸,这时农村人赔偿金额就会和城里人一样;三是同样的一起交通事故,人民法院调解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公安交管机关行政调解。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事故民警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度是以公民上年度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来定的。城里人比农村人的收入要高一些,支出也大一些,所以赔偿金额不一样;而农村人与城里人同乘一台车发生了车祸,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农村人就可借城里人光;至于人民法院调解时赔偿额高,是因为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调解时有精神损
    2023-06-08
    375人看过
  • 出轨能损害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主张时间
    一、出轨能损害赔偿吗出轨并不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出轨行为是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二、离婚损害赔偿主张时间(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不成时,无
    2024-02-03
    8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论论损害赔偿的适用性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0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2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
    •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03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论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07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
    • 婚内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7-06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3.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的条件: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3.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
    • 离婚过错损害损害赔偿的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7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