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礼军、柳国平、方群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10:19 102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0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礼军,又名冯李军,男,24岁,瑶族,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2006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柳国平,男,20岁,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群,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崇仁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桃源乡方家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礼军、柳国平、方群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礼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6年3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冯礼军、柳国平伙同同案人“乌鸦”、“山鸡”(均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后,携带匕首和封口胶来到本市海珠广场路段,假称租乘黎伟文驾驶的长安SC6371A型小客车(车牌号为粤AKS426),并将其骗至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后即对其实施勒颈、捆绑、封口,期间,抢得其小客车1辆、索尼爱立信K300C及TCL3998型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374元)及人民币300元、汽车行驶证等物。(二)同年4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柳国平、方群经合谋抢劫后,携带匕首1把来到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加油站路段,假称租乘李菊香驾驶的豪达125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将其骗到石井街凰岗村新宇物流公司路段后即以勒颈、持匕首威胁的方法抢劫摩托车,因被害人李菊香的奋力反抗和呼救,二被告人被闻讯而至的群众人赃并获。(三)同年4月1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冯礼军伙同同案人“乌鸦”、“山鸡”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后,携带匕首和封口胶来到本市沙河服装批发市场路段,假称租乘肖文慧驾驶的长安SC6350C型小客车(车牌号为粤AJM405),并将其骗至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红星村岗亭后即对其实施勒颈、捆绑、封口,期间,抢得其小客车1辆、索尼爱立信K300C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346元)及人民币2200元、汽车行驶证等物,并将肖文慧刺至轻伤。当晚被告人冯礼军欲驾驶该车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缴获作案工具匕首,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冯礼军、柳国平、方群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害人黎伟文的陈述,被害人李菊香、肖文慧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谢申志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尹建秧的证言,被告人及被害人认签的现场、赃物照片,被告人认签的作案工具照片,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物价格鉴定明细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方群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及缴赃经过等证据。

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礼军、柳国平、方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冯礼军、柳国平抢劫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方群抢劫未遂,被告人柳国平部分抢劫未遂,依法可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礼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柳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方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五、责令被告人冯礼军、柳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黎伟文人民币39196元。六、责令被告人冯礼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退赔被害人肖文慧人民币332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礼军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列举,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礼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原审被告人柳国平、方群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公民财物,上诉人冯礼军、原审被告人柳国平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方群是抢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冯礼军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犯罪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上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要求从宽处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相迎春

代理审判员黄坚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7月17日 1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赵谋军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6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谋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身份证号:4224211971011555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陵县普济镇东李村。曾犯抢劫罪于1990年9月5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6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兆辉,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谋军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贤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谋军及其辩护人王兆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日
    2023-06-11
    447人看过
  • 尹兆军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怀刑初字第002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兆军,男,18岁(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西干沟乡牛槽洼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兆军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尹兆军窜至北京市怀柔区第二中学路口南侧,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王永新骗至怀柔区“牛可拉斯”歌厅东侧第二个路口北侧20米处,持
    2023-06-11
    182人看过
  • 薛海军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房刑初字第006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海军,男,33岁(1973年1月1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雷王乡山坪村(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开古庄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海军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薛海军携带菜刀,伙同薛三牛(男,另案处理),至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桥梁厂院内生产区盗窃电缆线130米,后二人在桥梁厂西墙外一空地无人处将所
    2023-06-11
    425人看过
  • 耿正平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4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正平,男,20岁(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鄢陵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陶城乡追岗村9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2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正平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正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正平于2004年8月18日零时许,伙同曹勇波、张明明(二人均已判刑)在张亮(已判刑)的指使下,到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社区内,对保安员李长长(男,19岁)拳打脚踢,后抢走李人民币35元及工商银行卡1张。后被告人
    2023-06-11
    441人看过
  • 罗应平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13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应平,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应平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应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罗应平伙同黄令、魏耀军、黄京龙(均另案处理)、陈辉(在逃),在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北土路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铁管,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唐仕兴的人民币6元和LG牌Z120型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赃款
    2023-06-11
    70人看过
  • 何向群、郭燕军抢夺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赣中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燕军,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汝城县南洞乡育才村十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向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汝城县城关镇西正街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向群、郭燕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余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燕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
    2023-06-11
    158人看过
  • 冯海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海泉,男,30岁(1976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邵店乡彭楼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泉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海泉于2006年7月9日10时许,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村早市内,趁王风平(女,49岁)不备,将其项链抢走,经鉴定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284元。被告人冯海泉于当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海泉的行为
    2023-06-11
    340人看过
  • 李军、陶健抢劫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山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水运公司宿舍3幢1单元7—1室。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陶健(曾用名陶举健),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二学生,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200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陶朝玉(系陶健之父),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巫山县国土局干部,大专文化,住巫山县巫峡镇高塘街4幢4单元4302室。指定辩护人李行胜、陶朝刚,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陶健犯
    2023-06-11
    272人看过
  • 范书军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书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建材公司1单元3楼7号。2000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7月6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书军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范书军在义马市香山街租乘赵玖芬的出租车,到义马市千秋乡石门村找其表哥借钱未果,出村后范书军起意欲抢劫赵玖芬,范书军以再去找
    2023-06-11
    295人看过
  • 王军、刘泽荣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泽荣,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刘泽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军、刘泽荣不服,提出上
    2023-06-11
    147人看过
  • 范雄文、郝军抢劫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雄文,男,27岁(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史建君,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军,男,28岁(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羁押,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28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雄文、郝军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雄文
    2023-06-11
    63人看过
  • 林建军、汪玉荣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军,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南洋村。辩护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玉荣,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霍邱县邵岗乡罗圩村。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军、汪玉荣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军、汪玉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日9时许,被
    2023-06-11
    365人看过
  • 彭汉斌、肖海军抢劫案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吉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汉斌,绰号“大个”、“高个”、“斌斌”,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家住吉安县登龙乡庙前村委会庙前村。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月24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文宗森、刘夏香,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海军,绰号“阿股”,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吉安县敦厚镇乌石村委会汶江村。曾在寻衅滋事于2006年1月11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刑诉(200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汉斌、肖海军犯抢劫罪,于2007
    2023-06-11
    64人看过
  • 伍正国抢劫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正国,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邵阳县九公桥镇洪元村1组9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正国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番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正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9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伍正国从本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车站乘坐广州市302路公交车往市桥街方向,当车行至本区南村镇路段时,被告人伍正国乘邻座乘客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片将张某某的右侧
    2023-06-11
    45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群殴抢劫怎么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1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群伙抢劫抢伤民警会怎么处罚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0
      黑帮强盗伤害警察在法律上不是单独的罪名,而是根据情况的严重情况在法律上有强盗罪、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伤害警察是袭击警察,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的行为多以妨碍公务罪论,根据伤员的伤害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公然侮
    • 未成年抢劫群殴怎么判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3
      一、未成年人打架,要看具体多大,如果满14岁就要承担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不会判死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
    • 轮奸抢劫抢劫案案能判多少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2
      关于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