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遗嘱就跟我们以前谈保险一样,中国人原本比较陌生。但遗嘱在国外尤其在很多发达国家里却已经是寻常事了。有的不论年龄还是身份,只要是成年人都会有遗嘱,甚至有些国家的公民在出国旅游或者坐飞机的时候也会立一份遗嘱把所有的事情都交代清楚,防范于未然。
其实遗嘱是能使你自己的财物得到合法保护和处置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历史上皇帝死了的一般都有遗诏,但这只是一种处理身份关系的遗嘱。普通百姓中有时某个人临终之前讲了什么话,如临死之前关照家人内人否可以改嫁、子女有谁抚养、家里要怎么样?大家还是很当回事的。这种临别遗言也还是处理的是身份关系,应该说这些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遗嘱。
专门处理财产问题,我国老百姓至今还很少用遗嘱的方式来处理。
细细琢磨,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国人比较忌讳立遗嘱,认为我活的好好的干嘛要考虑死的事情,认为像这种问题不是我在世之人应该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原来在老百姓中私有财产比较少,本来就没什么好保护,当然是不去重视它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个人的资产拥有量多了起来,现代社会活动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作为处理个人遗产方式,遗嘱继承也开始慢慢进入了百姓的生活中。
今天我们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列入宪法,新修订的民法实施细则集中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如果我们对私有财产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又充分意识到对自己的财产,法律上有一个充分自主处理权利的话,立一份遗嘱在自已百岁之后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这样可以体现自已对财产的直接处置权;另外一方面遗嘱生效继承开始以后,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在我受理的涉及继承权纠纷中,有许多因个人遗产处理不当而引起家庭关系失和,有的还发生遗产的抢夺、家庭成员反目的事宜。
关于遗嘱的有关法律知识有几点我想与大家一起交流。
遗嘱继承概念的理解
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的规定,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根据遗嘱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再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当是遗嘱中所指定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在种类、数额上都应与遗嘱的指定相符。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对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还得把握几个关键点: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立遗嘱要处置的财产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的财产。比如我立一份遗嘱了,财产是不是可以完全照我的遗嘱来分割,前面的法定继承全部可以打破呢?某当事人家里面有10万元钱,要想立个遗嘱,把10万块处理了,但这10万块钱显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这10万块钱是这当事人与其妻子共同的财产,因此首先要在该当事人与其妻子间进行必要的财产分割,如果说其中有5万块钱是属于该当事人的,则可以在遗嘱当中列出。如果私自把10万块钱立了遗嘱,那这个遗嘱至少是部分无效。
遗嘱中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原则分配。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遗嘱有效性的确定
遗嘱人由于生活情况变化,前后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按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法律上允许立遗嘱人对遗嘱进行变更,修改甚至是撤消遗嘱。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遗嘱本身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如果我的遗嘱对我遗产的处理,是在法定继承人当中选择的话,这样发生的继承叫做遗嘱继承,他法定继承的程序不启动。
如果在遗嘱当中规定:遗产要给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说我给国家,我百年以后把什么资产给国家或者捐给某个集体组织或者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它人像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遗赠。
知道遗赠内容开始两个月中,遗赠的受赠人要做出接受还是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果你在两个月中不明确表示的话,在法律上视为你放弃遗赠,这一点不同于继承,继承的话,如果在遗产处理完毕之前没有明确表示,也就视为你接受。
遗赠的限制规定
我们国家对遗赠有这么一个规定,你遗赠的行为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
有过一个案例;某人在外“包二奶”,并且把自已的财产通过遗赠的形式全部给了他的“二奶”。当事人去世后,家庭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认定他的这份遗赠是无效的。为什么呢?因为,在外面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包二奶”,这种行为不被今天社会公德所接受。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遗赠不能随便乱赠。
遗嘱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第二种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为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第三种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第四种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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