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经》记者获得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显示,限制国家强制征地权,缩小国家土地征用范围,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成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财经》记者发现,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章节、内容和篇幅都有了很大的拓展。草案增加了“土地征收”一章,对土地征收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范。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的强制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将征地补偿由“农业使用补偿”改为“财产补偿”,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首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有条件转让。这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扫清了道路。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这些新增的国有土地主要依靠征用农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等商业项目可以“合法”地依靠政府低价征用农用地,然后高价出售商品房,严重损害农民权益。为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草案增加了第八十八条,专门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和范围”。该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转让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这意味着在新的《土地管理法》框架下,所有非公益性或商业性的建设项目都可以由农民用自己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经营,这些建设用地可以“出售”(实际上是出售),可以“租赁”,可以“投资”,也可以“定价”。但该条款也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进行了限制: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企业破产或合并时才能转让。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出让、出租、投资、定价”。言下之意,公益性建设用地,政府也可以行使强制征地权。二是明确了公益性用地的范围,划定了政府征地权的边界。
草案新增的第68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国家强制征地限定为两类:一类是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另一类是规划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同时,“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将另行制定”,这意味着我国将出台详细的公益性用地目录,这对保护农民利益、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十分有利。上述规定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国家确定实施城市建设规划;(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设施、军事设施和其他公益性项目。”
然而,土地学者对本文最后一段有异议。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最后一款指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学者指出,该条款实际上承认“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可以是为了公共利益”。应该清楚地列出这指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和项目。否则,条款一旦通过,地方政府很容易借机扩大征地权,这对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极为不利。第三,征地补偿由“农用地使用补偿”改为“财产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草案》中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删除该条,改为“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补偿”。《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明确提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以农业产值计算征地补偿总额的规定被删除。土地学者指出,这意味着农地征收补偿不再按农地原值的一定倍数计算,而是按“同地同价”计算。这种补偿方式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值补偿”,成为一种接近“财产补偿”的“公平合理”方式。
在上述条款中,还明确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情况确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该标准经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还应公布,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这也将提高征地补偿的效率土地补偿透明化,减少黑箱操作空间。
草案除了改革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列为政府的法律责任。草案第73条、第74条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进一步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规模将受严格控制
387人看过
-
中国重修土地规划将严格保护耕地限制建设用地
238人看过
-
我国将严格限制药品广告发布
245人看过
-
国家在哪里控制土地征用
144人看过
-
土地征用制度下的国家和企业
412人看过
-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限制有哪些?
376人看过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强制性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公共建设,如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 更多>
-
土地转让涉及到哪些制度是有严格的限制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转让的限制条件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将会怎样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7我国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后的使用权确实值得购房者关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
农村土地使用具体有哪些严格限制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12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村民在承包土地的土地上受到国家征用有补偿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6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土地有哪些限制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27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