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41:48 260 人看过

云广发(2001)1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防范措施,维护内部稳定,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五)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

第三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局保卫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或确定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局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检查、考核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定期分析、研究、布置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改进防范措施;

(六)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和法制教育活动;

(七)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局属各党组织、行政部门及工青妇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一)党组织负责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开展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保卫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并重点抓好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为重点的四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他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与各自职能相关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三)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主人翁精神教育;协助党组织调解纠纷和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杜绝重大恶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生产和交通事故以及政治事件隐患;

(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火灾、生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职工队伍法制观念稳步提高;

(四)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措施落实,管理严格,内部安全稳定;

第七条配合所在地区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加强对工作、生活环境的治理,达到发案少、秩序好、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安全文明社区创建目标。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逐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局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与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检查、考核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对在本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恶性事故,亲临现场组织处置。

第十条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定期主持召开例会,传达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部署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各级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四)全面掌握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要害部位人员、设施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现状。发现隐患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五)处置或责成有关单位处置本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十一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局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制度、措施、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局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局属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每半年向局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一次书面汇报,年终作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日常工作开支和奖励先进等。公共结合部位的费用支出,由有关单位协商分摊。

第十五条局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干部人事考核范围及各级党委、行政领导任期考核目标。各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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