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要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4:10:14 376 人看过

一、要约构成要件。

《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含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如果对公众发出商业广告、商品目录等,并不属于向特定的人提出的,不能算作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包括在受要约人接受全部要约条件时就能按该要约条件订立合同。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中列出的主要交易条件必须是明确的、完整的、无任何保留的,能够包括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并能有效履行。当然,该公约第14条还明确指出,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明确。

因此,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为要约的必不可少的内容,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即表明要约的内容不明确肯定,仅为要约邀请,而非一项有效的要约。再者,如果一项建议的内容含有保留条件,亦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且要约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未送达至受要约人,则受要约人无法知晓要约内容,也就不可能在合理期间内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而且,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处后,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二、要约撤回和撤销

1、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之失去作用。《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从公约的规定可知,要约撤回的条件是:

(1)要约人已经发出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一段期间,因为此时要约尚未生效。

(2)要约人欲撤回其要约,必须将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至少也应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由于发出要约在先,撤回要约通知在后,因此要约人拟撤回一项先前发出的要约,必须以比要约更迅捷的方式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

(3)即使要约人发出的是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撤回。

2、要约撤销

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按《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予撤销。

但是,如果要约载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得撤销。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了承诺通知,按公约所确立的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此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要约人已经丧失了撤销的权利。

3、要约终止及失效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17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将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但是,实践中要约失去其效力的情形可以归纳以下三种:

(1)要约因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即受要约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该要约自动失效。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即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之后至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的期间撤销其发出的要约,要约因此而失效。但要约的撤回并不构成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是该要约尚未送达受要约人,致该要约未发生效力,当然无从谈起要约的失效问题。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的拒绝而失效。明示的拒绝即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条件,该要约便告终止而失效;而默示的拒绝是受要约人对要约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例如要求降低价格、增减数量等,虽然未明确拒绝要约,但其行为已构成了反要约,导致原要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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