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送达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域外送达规定的不具体,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那么,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国家有哪些,相关方面未公布。据了解,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印度、荷兰、泰国、缅甸、智利、葡萄牙等国家不反对邮寄送达。
(二)、域外送达的各责任部门之间送达信息沟通不够顺畅,缺乏一定的协调配合,送达效率不高,成功率低,送达的成功率不到30%。
(三)、有关涉外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缺乏系统性、连贯性。
《海牙公约》规定如果送达目的国不表示异议,可以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达司法文书。我国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我国对邮寄送达提出了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邮寄送达不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即不允许别国对我国当事人邮寄送达。如适用《民事诉讼法》: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这一规定,则明显违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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