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重大突破
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称为停工留薪期,改变以往医疗期的概念。这一概念的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工伤职工受伤之后到定残之前的待遇支付和医疗保障。同时,将长期以来伤残抚恤金名称支付的待遇,更改为伤残津贴;将所有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更改为补助金,将工伤职工死亡以后支付的待遇统称为抚恤金。附则一章对职工的概念明确定义为: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一解释,既能够与《劳动法》表述的概念衔接,又适应新《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实施需要。关于工资总额的概念,新《条例》改变长期沿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总额为准,定义为: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对本人工资的定义是: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作了最高不超过300%,最低不低于60%的限制。这一概念的规范定义,不仅便于理解,而且操作性很强。
新《条例》第四方面突破是:进一步准确界定并放宽了工伤认定范围。如第十四条第二款将通常认定为工伤的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第六款在上下班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不仅取消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以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是新《条例》增加或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中分离出来的条款。其中第一款是将原规定中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放宽到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以视同工伤处理。第二、二款内容基本上是从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分离出来。工伤范围的放宽,充分体现立法机关为充分保护弱者的良苦用心,工伤范围的放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五方面,在管理上,新《条例》同样进行具有开拓性的创新,并强化了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程序设计和时效性。如明确界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并在第八、九、十一、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七、四十五、六十二、六十三等九个条款中,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相关的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调整方案,跨地区行业企业的统筹体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保险三目录、供养亲属范围、定点医疗机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公务员及非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非法人用人单位及用工的补偿办法等十个方面内容配套规章。在第二、十一、十三、三十四等四个条款中,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制定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非设区市的工伤保险统筹体制、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的实施办法、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办法等四个方面内容的相关配套制度。第三、第四、第五三章关系到工伤职工的权益和待遇保障的核心内容,新《条例》严格按照程序要求,从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和时效要求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这在我国制定社会保险的法规制度史上是不多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足以证明工伤保险工作的复杂性和细致要求。第六、第七两章重点是加强工伤保险的监督及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要求。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给予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充分的申诉权。
十条主要特点
新《条例》与目前实施的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相比较、有十条主要特点:
1、覆盖范围扩大以后,参保人数增长2倍以上。
2、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管理费、宣传费和科研项目费用均删除。基金统筹体制不变,但费率、原则、费率档次、风险金储备和管理办法有较大变动。
3、工伤认定政策放宽。一是第一种情形延伸;二是上下班交通事故取消时间和路线概念的前提条件;三是突发疾病死亡不作条件限制;四是增设视同工伤条款的三种情形,五是对因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175人看过
-
详细解读2020年社保比例
179人看过
-
轻伤索赔详细解读
497人看过
-
解读工伤保险有关细则
135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权威解读
44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看点解读
368人看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
交强险保险理赔流程详细解读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10交强险保险理赔的流程:由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9并没有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你是事业单位下属的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应按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执行。如你是2003年发生的工伤,且是当年由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的工伤应按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
-
民法典137条的详细解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23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合同变更的详细解读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1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
-
退休年龄规定新政策及详细解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29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八周岁,女年满五八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八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延迟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