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朋友一行八人来到某景区游玩,酒足饭饱后一行人来到吊桥玩耍,同行人邹先生的包不小心掉到水里,李先生下水去捞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李先生的家属将景区经营者程先生和当地镇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96万。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均无需承担责任,李某自己承担全责。
谁为李先生的死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李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入水中捡包而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的能力,但是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依然下水捡包,最终造成溺亡的惨痛后果,所以李先生应对自己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因为李先生发生事故时,景区内设置了安全防护措施,吊桥两边也有围栏和警示标志,景区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用担责。而镇政府对景区管理不存在不当行为,也就是没有过错,那么同样不用对李先生的死承担责任。所以最终李先生只能自己为自己的死买单。
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大类,如在危险地方进行警示、出现人身损害时要及时处理救治等。
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
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针对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行为,如果是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大家在享受美景时,也需注意避免在景区引发的损害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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