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8:51:08 119 人看过

众所周知,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应按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缴纳出资,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公司的债权人亦可主张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一、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有哪些

1、《公司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1、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

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3、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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