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发放时间是多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0 19:40:06 217 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其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的医疗和生活护理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工伤的医疗和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开始发放。

本文介绍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发放规定,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方式。最后强调了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第八十条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转财务部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第八十一条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第八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工伤待遇支付数据库,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部分病种的工伤医疗(康复)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治疗周期限额控制等付费方式,对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可实行异地结算。第八十三条向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应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费用、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第三人的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的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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