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妻子朱女士感情一直很好,但不久前,陈先生竟将朱女士告上了法庭。
陈先生与朱女士均为再婚,且有各自的子女。20年前,两人不顾他人议论组建家庭,婚后第三年,朱女士的单位分给朱女士一套房子,一年后朱女士以优惠价买下房屋,并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朱女士一人。2007年,朱女士瞒着陈先生将该房卖给了自己与前夫的女儿珊珊(随朱女士),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过程中,珊珊实际并未支付房款。后陈先生无意间知道了此事,便质问朱女士,不想朱女士却说:本来就是自己的房屋,我想给谁就给谁!结婚以来,陈先生从未遇到朱女士如此不尊重自己,此番话更是让自己火上加油,一怒之下便将朱女士和继女珊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朱女士辩称自己曾与陈先生在结婚时有口头协议,约定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的孩子所有,但无他证佐证。朱女士的说法是否成立?她与女儿珊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专家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孙洪林律师
故事中,朱女士说:本来就是自己的房屋,我想给谁就给谁!此话是否正确呢?按法律规定,陈先生与朱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朱女士的名义用优惠价格购买了该房屋,所以该房屋应为陈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朱女士的个人财产。显然,朱女士前面的说法有误。
现在,朱女士在未征得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其女儿珊珊,显然侵犯了陈先生作为财产共有人的权益。朱女士虽与珊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事实上珊珊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而在此次买卖过程中珊珊也不存在善意。
另外,虽然朱女士提出自己与陈先生之间有口头约定,即谁的财产归谁的孩子所有,所以自己有权处理该房屋的辩称意见,但由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朱女士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朱女士的辩称意见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因此,朱女士与其女儿珊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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