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0:10:34 267 人看过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一、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啊

视情况而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同时,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因此,约定支付使用费便支付,没有约定可以不支付。

二、民法典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就到出卖人的营业地付款。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在交付地支付货款。

总之,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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