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收回的债权是否属于新债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7 07:10:05 139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 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 向债务人追偿其所欠的债务, 并且可以在追偿的过程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其所欠的债务,并且可以在追偿的过程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担保人必须遵守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可见担保人拥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履行债务,可以说是新的债权。

【 民 法 典 担 保 责 任 】 担 保 人 追 偿 权 与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三种情形除外。首先,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其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最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可以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此,担保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权利属于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给债权人,但需满足上述法律规定。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其所欠的债务,并且可以在债务的过程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担保人必须遵守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可见担保人拥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履行债务,可以说是新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三种情形除外。首先,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其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最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受让人可以取得与债权有关的的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此,担保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权利属于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给债权人,但需满足上述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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