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要付全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5:43:00 338 人看过

一、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要付全责

(一)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三)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交通事故全责如何索赔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损害后果较轻的。

(二)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结合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事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未作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在一年内提起。

三、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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