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需磨砺审计锋芒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22:43 251 人看过

自今春以来,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其他21个单位配合,掀起的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风暴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4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入二读程序,该法案准备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这一系列举措中,足见我国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强决心。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言自明,从轰动一时的“德普案”到案惊一方的“朗讯案”,一连爆发的商业贿赂丑闻,不仅使企业形象蒙羞,而且也使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受到了损害。引用我国民法学泰斗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的话说,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公司成长中的两大“毒瘤”之一。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商业贿赂是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机制变换整个过程当中滋生蔓延起来的恶性肿瘤,治理它不能光用猛药,更应该建立起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毫无疑问,抵御商业贿赂的万里长城离不开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管齐下,合力才能断金。

在反商业贿赂中,企业内部审计往往被忽视。其实,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内部审计予以发现。只要企业内部审计严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堵塞制度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在现阶段,内部审计亟待强化的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督,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内部审计显然可以从内部资金控制入手,把好抵御商业贿赂的第一道关卡,筑起一道抵御商业贿赂的防火墙。

从国家审计来看,国家审计可以说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大推动力。审计机关应该将查处商业贿赂问题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在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查找和深挖有关涉嫌商业贿赂方面的问题。同时,审计机关需要结合审计业务工作,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涉及公职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审计机关还需要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上协作配合,对审计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建议,防患于未然。

在反商业贿赂中,社会审计显然也是一份不可或缺的力量。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为注册会计师关注商业贿赂,提供了充分的审计制度支持。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这当然也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征询法律意见。从而真正担当起揭露商业贿赂面纱的外部警察。

总而言之,在笔者看来不管是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应携起手来,共同担负起作为社会、国家和企业利益守护者的责任,理顺经济秩序,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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