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应设置异议程序
发生在安徽宣城的造假案认定驰名商标案并不是孤立的。随着认定驰名商标热潮的不断升腾,人们对作一个案子套取驰名商标的现实情形似乎非常之理解:企业一旦获得驰名商标,就是获得了金字招牌,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可以获得跨类保护、可以对付竟争对手,甚至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一百万、二百万巨额奖金:真的是不干白不干,干了不白干!
也正是这种不干白不干,干了不白干的制度环境,使得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屡受诟病。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提案、议案,强烈呼吁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范。
认定缺乏科学合理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司法审判中,一个商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有必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常常完全取决于有关人员的主观意志。自从全国中级以上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之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法院和工商部门的标准不同,法院和法院的标准也不同。有的地方法院在短时间内认定的驰名商标多达几十个。
认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驰名商标认定工作透明度过低,外界几乎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一些不够知名甚至是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其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及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有关商标专用权人的竞争对手等利益相关人无法提出异议,这种情况有违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法治原则。
制度缺失使造假行为容易得到执法者的默许甚至配合。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由于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由于司法公正与腐败并存的情形,证据证明的事实与上帝看到的事实常常不一致,使认定者与渴望被认定者之间的合谋成为可能,使商标权利人制造证据,借司法程序,将本不出名的商标,打成驰名商标成为可能。
现在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不乏弄虚作假现象。有的企业不仅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广告覆盖率等资料,甚至制造假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而这些造假行为往往得到执法者的默许甚至配合。
驰名商标面临沦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武器的危险。一些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驰名商标之后,滥用诉权打击竟争对手,或者将驰名商标当作逃避自己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责任的挡箭牌。本来应该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驰名商标,反而成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武器。
地方政府设巨额奖励加重了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腐败。一些地方政府以每个驰名商标100万元甚至200万元的价格奖励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这种巨额的财政支出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应该也没有权力把纳税人的钱送给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由于有高额奖金的诱惑,使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驰名商标热情过高、成本降低,加重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腐败现象。
这种奖励不仅提供了金钱的诱惑,也表明了政府对于驰名商标问题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助长了一些相关部门在为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时的弄虚作假之风。
应尽快设置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异议和公示程序。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许多人士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国家立法、司法等相关部门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尽快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特别是有必要增加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异议和公示程序,增强这一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惩治腐败行为。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花巨资奖励企业的行为也应该予以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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