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一、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什么要求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以下要求:
1、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或者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因果关系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具体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行为的必然结果。只有当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复杂多变,损害后果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损害事实的损害事实不仅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还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以及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4、主观上,过错是侵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侵权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类型分为故意和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以预见其行为结果,但因疏忽或者已经预见,认为不会发生,造成损害后果。
二、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表示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民法典》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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