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没有补偿金显失公平
刘某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的同时签订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均为对刘某的限制,而未约定刘某在遵守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权利,单位亦未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那么...
刘某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的同时签订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均为对刘某的限制,而未约定刘某在遵守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权利,单位亦未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那么,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刘某违反合同,是否须向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呢?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刘某的义务,而未约定其可享有的相关守约权利,公司亦未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协议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内容显失公平,故该协议无效。如刘某违约,亦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有补偿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到期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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