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公路占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3至6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3至6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苗的补偿标准。征用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10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征用其他土地。
土地补偿费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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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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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支付土地补偿金?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51、土地补偿金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支付。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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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沾高速公路土地占用费马龙县的土地补偿费是多少钱一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5国家修高速公路占地赔偿各地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没法确定具体每亩赔偿多少,应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文件规定去赔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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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高速公路占用农民土地修路占用农民的土地建公路拆迁补偿是怎样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8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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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金由谁付呢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201、土地补偿金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支付。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