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如何处理
(1)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应受何种处罚
(1)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2)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什么措施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五、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附:罚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迟延缴纳的。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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