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款项的使用途径,借款人和贷款人都要受合同的约束2、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途径使用,属于合同违约3、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
一、欠款不还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债权人应注意哪些方面来预防债务风险
债权人应注意以下方面来预防债务风险:
1、重视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2、审查债务人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是否有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7、如果能够采取担保措施,债务人应尽可能提供担保,因为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呢
1、依约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
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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