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2 02:30:35 366 人看过

《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七条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合同的认定,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农业用途,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

(二)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撂荒土地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二十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

第二十一条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已承包的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予以支持,并有权要求征地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征地主管部门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组织听证的,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当给原承包方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原承包方适当调整土地。

第二十三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及其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其复印件、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证明;

(二)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有权到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耕地造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2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第五条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
    2023-04-22
    135人看过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山东省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有哪些规定措施
    山东省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目前山东省已有47个县(市、区)开展了“农地”抵押贷款业务,21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合计余额15.4亿元,同比增长65.6%。以下是关于2017年山东省“农地”抵押贷款政策措施:山东省已有47县开展“农地”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能够‘变现’,不仅贷款额度提高了,每年的利息还降了不少。”武城县四女寺镇村民孙某正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手续。同孙某一同办理业务的还有**农商行的工作人员,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即刻放款。双方约定以孙某所承包的6.83亩土地作为抵押,再结合担保,授信15万元,授信期限为3年,循环使用。像孙某这样,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并获得贷款的农民,在全省范围内还有不少。截至2016年9月末,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余额8.7亿元,同比增长98.8%。其中,“农地”抵押贷款余额
    2023-05-04
    226人看过
  •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军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土地凡能够复垦的,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复利用:(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对地表直接挖损而破坏的土地;(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坏的土地;(三)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以及城镇垃圾场等占压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和铁路、公路路基,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停办、迁移后的废弃土地;(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六)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七)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造
    2023-06-10
    196人看过
  • 山西省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一、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应根据群众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确定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使用合同。凡土地使用证未发到农户的,要在承包合理的基础上,尽快发放到农户。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农户按合同正常经营、农户又没有提出要求的,就不要轻易变动,承包含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承包户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耕地上任意挖土、烧砖、盖房、建坟和搞其它非农业生产设施,已搞了的要责令复耕。二、增加投入,堤高地力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和农民家庭经营都应增加土地投入。农户承包应按土地质量等级联系产量、联系投入承包。集体对投入多、产量高的农户应予奖励。要普遍建立土地等级档案。每隔几年评定一次,升奖降罚。对在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
    2023-04-30
    454人看过
  • 土地承包法实施的具体时间是?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通过修法,一些早就落后于农民实践、阻碍农村发展的条款从法律中删除。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42条第二款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
    2023-07-07
    172人看过
  •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各地区都会有职工受伤,也会需要工伤保险来为大家保障,山东出台的公平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工伤保险的理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好多人并不了解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可能根本没接触过工伤保险,也会很陌生,具体的保险实施办法包含的内容很多,详细的内容将在本文有所阐述。一、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
    2024-01-25
    189人看过
  •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
    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4-13
    342人看过
  •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3号)规定,现将《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八月三日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3号)精神,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做好考试命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土地征收实施办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首先要在被征收当地公示,通过文字的形式让当地居民和组织都明确被征用的面积、用途等详细信息以及赔偿方案和解决办法等。其次要详细收集采纳被征收地居民的态度和意见,并妥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然后就是实地的调研,整合规范的勘察文件,根据我国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然后公布解决方案。一、没有公告征收农田合法吗没有征地公告要征收土地,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可以拒绝被征用,要求政府公布征地文件后再征收。“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
    2023-03-07
    209人看过
  • 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文号:[1995]鲁土籍字第11号日期:1995-02-10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
    2023-06-05
    296人看过
  • 最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一、最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1、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2、法律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是什么
    2023-04-21
    104人看过
  •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2003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1992年9月16日粤府[1992]129号)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时,如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违法或不当:(一)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六)处理显失公正;(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第三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可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
    2023-04-24
    357人看过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
    2024-01-17
    32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实施土地承包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2
      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4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
    • 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
    •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1
      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时间是多久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