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6:20:08 117 人看过

在我们生活中那肯定是离不开法律的,尤其是赔偿法,为了保障我们自身的权益,我们不得不了解这些相关的法律,因为当我们受到侵害时,我们要能够通过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今天,我就来向大家介绍一下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一、总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4、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7、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8、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9、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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