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有证据不履约可以起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理论上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要进行诉讼证明就比较困难,证据效力几乎没有。口头承诺如果构成单方允诺或者构成合同双方合意,那么此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承诺的补偿在支付时被腰斩了一半怎么办
口头承诺的补偿在支付时被腰斩了一半,当事人:我损失了近百万
“征收方原本同意给我688元/平的房屋补偿款,后来实际只支付了我344元/平的补偿款,少了一半。还逼迫我签了协议,并拆除了我的房屋,造成我损失近百万元。我想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被征收人赵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要求。但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失望了,由于赵先生已签订补偿协议,且领取了补偿款,并且无法提供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以及房屋被强拆的证据,因此驳回其请求。
那么,咱们签了协议还能反悔,要求提高补偿吗很多当事人心里都有这样的疑问。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农户房屋建在承包地上,地方拆违拆旧,补偿被腰斩一半
赵先生为了满足家人居住需要,于2006年未经审批,就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成了三层楼房,其中一层为地下室、二层为一间门面、三层为住房,总面积达到了149平。当时村里也没有阻止,赵先生得以顺利建成。
十多年里,赵先生和家人都正常居住使用这栋房屋。但是在2017年,当地开启拆违拆旧工作,赵先生家房屋被纳入了拆除范围。赵先生询问补偿怎么给,当地回复他有补偿政策,让他不用担心。
同年5月,当地乡政府发布《公告》,对拆违拆旧的安置渠道、奖补办法及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不久,评估公司对赵先生家楼房进行了入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赵先生家房屋按照每平688元的价格补偿。经过协商,赵先生同意了这个补偿。
但后来征收方又找到赵先生,说其房屋无手续,又是建在耕地上的,按规定是没补偿的,只能象征性提供每平344元的所谓奖补。赵先生不同意,但征收方拒绝提高补偿标准,还劝他“早点签字”。
征收方:今天签字还有补偿,过了今天没补偿,还要拆你的房
当年6月,征收方部分工作人员进入赵先生家,“做其工作”,要求他签署拆除承诺书。所谓拆除承诺书,就是让赵先生同意现在的补偿标准,并自愿搬离,然后同意征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房屋。赵先生一听就知道,这个承诺书“根本就是不平等条约”,他拒绝签字。
工作人员似乎早有预料,接着又告诉他:不签字可以,但房屋是违建,今天签字还有补偿,不签字的话,后面就没有补偿,还是一样会强制拆除。赵先生深感压力,迫不得已签订了补偿协议。
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当事人估算:损失近百万
6月底,当地向赵先生支付拆迁补偿款14万余元。7月份,赵先生家房屋被强制拆除。赵先生估算,在补偿标准减半后,自家房屋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
赵先生为此懊恼不已,这房子是他花了极大心血建起来的,补偿太不合理;又觉得自己是被逼签字的,太憋屈了。他一门心思想要扳回这个局面。于是一纸诉状将当地征收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逼签违法、强拆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房屋是在其签字交付后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赵先生请求确认当地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其依法应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客观存在。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先生事实上已经签订拆除承诺书,自愿搬离,同意当地征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涉案房屋,并已领取了补偿款。因此,其房屋是在交付后拆除的,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故赵先生提出被告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赵先生诉称该承诺书是征收方逼签的,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驳回起诉。
律师点睛:房屋补偿遭腰斩不合情理,但一旦签了字想反悔可就难了
即明拆迁律师相信,很多网友看了这则案例,都会同情赵先生的遭遇,并且对这份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讲究证据,征迁双方都必须以证据来作为诉讼的基础。
从本案来看,赵先生的房屋是出于居住需要而建房,建房年代较早,当年相关部门也未阻止其建房,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其房屋没有手续,并非恶意违建。征收方的拆迁程序也存在瑕疵,从而致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权益遭受了损失。而征收方以逼签的方式迫使赵先生签订协议,这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问题就在于,赵先生未能就这种胁迫的情况,进行取证,比如录音、录像等,这就导致了其举证遇到了麻烦。所谓“一招错满盘输”。
因此,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当您遭遇补偿问题的时候,切记不要轻易签字,同时积极取证,联系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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