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05-380014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
文件
厅海南省水务局
琼土环资自字〔2005〕14号
关于做好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水务局:
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活动,省政府对人大这次执法检查提出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规划滞后等问题非常重视,要求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意见做好整改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5]88号)。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为全面落实国办发[2005]45号文,以及琼府办[2005]88号文中提出的整改任务和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为确保饮水安全,省政府已下文要求各市县政府于2006年12月之前完成建立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工作。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水务局必须将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一)抓紧做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工作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会同水务局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8月底前组织编制本市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规划,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水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于2006年10月底前由各市县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市县水务局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做好本市县城镇集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前期论证、规划编制及报批等各项工作,争取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认真做好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市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会同水务局做好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在1:10000的市县地图上标示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并在水源保护区入口处设立警示牌对保护区范围进行公示,加强管理。在公示中明确各级保护区保护目标和措施,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要坚决关停或搬迁。
具体任务和时间要求详见附件。我们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要切实做好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一)要重视发挥森林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等生态服务功能的作用,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林木保护。同时,要加强水源林保护。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水务局要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破坏水源林的生态破坏案件,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执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毁林开垦,实行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
(二)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严格按照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的管理,严格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对于处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必须一律予以拆除,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
(三)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主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积极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民在农作物、花卉和果树种植中,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坚决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影响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三、要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监测监控工作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监测和监控工作,实行每月定期报告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状况制度。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组织环境监测站每月定期对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进行采样监测,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质监测结果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联系人:叶能录
联系电话:65335605,65339344
附件:各市县城镇集中饮用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任务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水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水源保护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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