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暂停期限须延长,以适应房屋拆迁范围的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14:37 340 人看过

内容:对确定拆迁范围后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籍的迁入、分户。

对象:有关职能部门

条件:经拆迁人申请,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已审批的拆迁项目,确定拆迁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1年。

3、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批准,确定暂停期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责任处室: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动迁办

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无

延长办案期限审批部门的法律规定

公安派出所是法律授权可以自己名义作出部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所以,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中规定:“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与派出所不同,只能以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办理治安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必须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至于应向哪个部门先行报送,应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部门分工自行确定。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本法规定的所有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派出所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应当予以500元以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决定。这是适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不同,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所作的分配,对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是与我国的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本条规定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县(市、旗)公安局、地(市、州、盟)公安局及其设立的公安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是县(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本条规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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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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