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我们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二)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是否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应结合相关债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确定为妥。
船舶所有权转移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商品所有权转移有哪些情形
可以分为四中情况:
(一)简易交付;
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二)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三)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四)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B,又卖给A,让B交给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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