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补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9:44:56 17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清远市辖区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遗失或损坏的,遗失的已在《清远日报》或《南方日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遗失声明应包含原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遗失原因、声明作废等内容。

1、申请补发内容(企业名称、地址、认证范围)应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一致;2、若原证书补发内容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变更申请表;

3、填写准确、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对是否真实有效。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提出申请→受理→审核与决定→制证、发放证件→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与决定→制证、发放证件→办结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1985年)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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