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10:35 247 人看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申报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投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投资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中申报其出资额,投资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者出资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和是否实际缴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2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2023-06-05
    4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二00四年一月九日
    2023-06-08
    21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请示》(武工商〔1995〕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
    2023-04-24
    41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
    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仅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86号)收悉。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登记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二、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级机关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四、公司登记机关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抄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五、对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上述原则
    2023-06-05
    22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的请示》(豫工商[2002]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我局认为,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当暂扣营业执照导致经营者停产停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有关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中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我局认为是指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2023-04-24
    16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该验资证明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依法要求提交的反映公司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其附件是验资报告的附件。因验资证明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
    2023-06-05
    41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问题的答复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0]第164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2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邮电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邮电企业根据国家邮政和电信分营政策,分立为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对于邮电企业在分立前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独占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分立后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其电信业务继受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分立后从事电信经营的电信企业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2023-04-24
    36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
    2023-06-06
    39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建筑机械产品样本>一书进行鉴定的报告》的答复[失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建筑机械产品样本>一书进行鉴定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宣传的内容相当广泛,并非只有销售产品、扩大影响的内容才算是广告。只要具备了广告的构成特征就是广告,不论宣传物的名称是否叫广告。书是常见的广告媒介,可以利用它刊登部分广告,也可以全部用来刊登广告。胡建锋出版的《建筑机械产品样本》一书是由厂家出资的,并且使用了印刷品做媒介,目的在于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情报和信息,具备了广告的特征,因而是广告。《建筑机械产品样本》的内容具有科学价值,这和广告并不矛盾,广告内容本来就应当是科学的。科技信息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和传递,当然也可以利用广告传递,传递科技信息的广告通常称为科技广告。所以不能因为《建筑机械产品样本》的内容是科技信息,就否定其是
    2023-06-10
    73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发给你们,以便内部掌握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总局,以便再作补充修订。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登记审批程序。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三、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2023-06-09
    435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21号
    财税[1997]121号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2023-06-10
    189人看过
  •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全文是什么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现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
    2022-11-04
    15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登记,受让人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2023-08-17
    414人看过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1-22公通字〔1991〕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实际,现对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凡由武警部队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和非公司性的中心(以下统称军办企业),均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通知,经武警部队审批机关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二、武警部队军办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武警部队军办企业为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将利润上交主管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武警部队
    2023-06-09
    473人看过
换一批
#个人独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更多>

    • 登记机关如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哪些审查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9
      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其它的方面也可以审查,但是主要是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 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哪一行政机关?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XX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 申请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哪些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三)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四)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理申请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2
      就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理申请的问题而言,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也就是最迟要在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