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党的学说和财产保全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13:28 243 人看过

什么是当事人主义和财产保全制度

从根本上说,当前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是将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它是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诉讼的启动和延续取决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根据其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第二,法院所依赖的证据只能来自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根据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主动收集当事人指定范围以外的证据,财产保全程序的发起人和发起人是且应当仅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保持相应的超然态度,不应干涉

具体而言,当事人原则对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了以下改进要求:

1。财产保全必须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方可开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部分,予以撤销。是否启动财产保全是当事人自己的处分权。他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权来选择是否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同时,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作为诉讼案件的法官,应当对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或法官是公平的象征,是程序正义的实施者。这就要求法院尽可能脱离诉讼案件。他不能也不应该踢足球和当裁判,这违反了基本程序合理性的要求。同时,法院依职权提起的财产保全,使法院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任务,这必然会降低法院自身的工作效率。最后,法院启动财产保全,并对其地下洞室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不仅是民事诉讼自身价值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作为被告人在国家赔偿中的尴尬处境。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争议财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时,即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时,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不能适用,首先充分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一个法庭,他们应该充分尊重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由于当事人提供了担保,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不存在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第三,有利于法院迅速消除判决不可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维护未来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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