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1-24生效日期:2003-11-24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1253号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请示》(津价费[2003]39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音乐作品使用费”应为音乐作品使用者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报酬,即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应得的一种报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0年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音乐著作权是指对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在其作品上享有的法定权益。这包括对音乐作品的演奏、复制、发行、广播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涵盖原创的音乐作曲、歌词创作等元素。著作权使创作者能够掌握其作品的使用权,确保其在商业和非商业环境中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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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布音乐是否属于著作权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1这属于著作权中的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歌曲属于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