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要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20:52:31 313 人看过

一、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要怎么办

虽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只要你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你的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法院一样会受理。不可能说因为过认定时效,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1、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只不过在适用法律时,可能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改为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一样可以得到赔偿,只不过在伤残等级认定上会有些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要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如果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是工伤,即使员工没有买工伤保险,工伤的赔偿由所属单位负担,赔偿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的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交保险的情况下出现工伤,赔偿款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认定中怎么规定单位的举证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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