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0:07:52 7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自受理起2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15天,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初审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决定一起交至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进行审批和核发。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自受理起2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15天,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初审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决定一起交至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进行审批和核发。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18号清新区林业局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全文条款(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第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八条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第十一条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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