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5:50:10 313 人看过

受要约人必须做出有效的承诺,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受要约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同意要约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也称为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所以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除被要约人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是指被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做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有答复期,在规定期限内是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交流和被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是有效的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按照规定对于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还需要看有没有证据,如果有证据的情况下那么是可以证明合同效力的,国家法律上有规定合同的订立是存在几种方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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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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