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要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一、仲裁庭的组成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由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被指定的2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审理与裁决
(一)仲裁审理
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涉外仲裁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中国或外国专家或鉴定人咨询或者指定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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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制定的,用于规范仲裁程序和仲裁行为的规则。它是仲裁程序的基础,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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