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而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原因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员工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情况。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情况的,也是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呢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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