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24:38 36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2)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传真机、复印机、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6)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以申请人自有产权的房屋作为为经营场所的。

合同期不少于1年,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以申请人租赁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还应当依照《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经营场所经过转租的。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履历表附相片)。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纸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市旅游局办理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市旅游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旅游局审查并提供许可证号。符合条件的,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市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旅游局审批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旅游局办理人员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市旅游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旅游局审查并提供许可证号。符合条件的,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市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旅行社条例(2009年)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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