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哪些处罚方式
不同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2)销售者的追偿权。
2、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违反产品质量法可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3、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已知或应知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庇、放纵行为;
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
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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