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34:15 159 人看过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个别清偿要具备什么条件?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2、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危机期间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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