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分配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41:55 80 人看过

农村土地补偿分配应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妇女权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城镇职工结婚的农村妇女和因政策原因不能与丈夫定居的居民,应当承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权和兴趣。实践中,大多数案例都是“已婚农妇”的分配补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出嫁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土地承包问题。在安置前,已婚妇女母亲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承包地。对未办理续约手续的已婚妇女,在办理续约手续时,应当给予承包地。对已完成婚后续约工作的妇女,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中统筹解决;如果地方政府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就应该保留已婚妇女母国的承包地,这就意味着“已婚农妇”的集体成员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在母国和村庄之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应以户籍或婚姻为由推卸责任,而应以征地时土地是否在婆家重新分配为准,从而避免土地流失“两头都丢”的问题。第二,对于农村多余的女婿,应该分配征地补偿金。

只要户籍迁入,所带子女在当地居住,村委会就要保证他们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待遇,不得以违反国家政策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扣除或者减少与村民同等待遇的补偿。第三,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女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离婚、丧偶后仍住在原居住地的,原居住地应当保证有承包地份额。离婚、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居住,新居住地尚未为其解决土地承包问题的,原居住地所在村保留土地承包权。”因此,土地征收划拨权应当由户籍所在地为原居住地实施。四是关于农业户籍向大学生转移。

对于进入大中专的农业户口学生来说,虽然户口迁到了上学的学校,但只是为了方便学习和管理,毕业后还是要迁回原籍,上学期间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他们还需要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收入作为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他们没有失去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不能剥夺他们参与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第五,关于农民工问题。

,由于其在本市的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靠集体土地生存。劳动只是原集体土地收入的额外收入,不改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此,应该和村里的村民平分。第六,关于超生儿童问题。

虽然超生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超生子女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仍然决定了他们作为集体组织的新成员,接受相应处罚并执行到位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7服兵役。

具有农业户口的现役志愿兵,不停止发放福利;晋升、转业到部队义务兵并有固定工资的,停止发放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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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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