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
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2、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5、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2019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关于池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57号)的要求,做好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干部的人事交接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二)设立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要求,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贵池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一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九华山分局、开发区分局、贵池区分局职能,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根据我市乡镇土地管理体制现状,调整乡镇国土管理所管理体制,对现有的乡镇土地管理所一律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要抓紧报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方案,尽快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机构、编制、职能和人员落实到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除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修改或调整,一律上报省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的,也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各乡镇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做好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应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违反总体规划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依法严格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和盲目投资,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各地要大力整治矿业秩序,坚决制止乱采滥挖行为,切实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全面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及矿产资源预审制度;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门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提高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要加强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土地矿产资源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属大案要案的要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五)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离任审查制度。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暨占补平衡情况、土地审批中行使职权情况、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三、整合国土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土地收储、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各地要设立专门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由本级财政注入基金,实施政府收储。其它国土资源服务性机构应按照“政事分开、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整合,具体承担征地事务、价格评定、勘察测绘、土地(矿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等服务工作,实行独立核算,逐步走向市场。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职能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
四、规范编制和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编制管理,根据职能调整的要求,合理核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县、区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需的经费支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等,要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于国土资源执收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各地每年要编制专项收支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实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政府已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协调,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改革工作结束后,要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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