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8:59 116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8]4号

【发布日期】1997-11-04

【生效日期】1998-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3: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票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房如何处理?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
    2023-04-27
    1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吴晓杰)从9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日正式施行。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此外,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司法解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要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由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四部门联合出台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有必要的消毒设备;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等7个条件。9月
    2023-06-09
    39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电业(供电)局:为了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山东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及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电力部《供电营
    2023-06-11
    10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
    2023-05-31
    43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2]125【发布日期】2002-09-29【生效日期】2002-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2002-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为办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维护出口退税管理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步骤。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并就宣传贯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
    2023-06-07
    12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第三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
    2023-06-11
    26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法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9.09【实施时间】2003.09.09【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
    2023-06-09
    48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
    2023-06-11
    4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发(1997)16号、高检会(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
    2023-06-06
    14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0〕27号发布日期:2000-9-16执行日期:2000-9-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
    2023-06-06
    4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
    2023-06-11
    13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10.19)
    1.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经)发〔1987〕2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23-04-26
    163人看过
  • 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1号颁布日期:2001年02月01日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高检发释字[2001]1号(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为规范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是对办理共同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
    2023-06-11
    273人看过
  • 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
    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023-04-22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票
    词条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买卖。... 更多>

    #股票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性大。《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解释》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
    •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8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最高院非法集资意见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21
      最高院非法集资意见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解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9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