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7号及附件),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1999年12月29日起5年。2003年1月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聚酯薄膜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做出调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4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1号公告,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东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潍坊富维塑胶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代表中国聚酯薄膜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继续按照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聚酯薄膜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可能将再度发生。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倾销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4家企业2003年聚酯薄膜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立案调查及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即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20620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化学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英文名称:BiorientedStretchingPolyesterFilm(BOPET)
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性能优良的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70℃)、耐热(200℃),且具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优良特性。
主要用途:该产品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像及娱乐用软件等,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如烫金膜、镀铝膜、印刷膜、包装膜、包装材料、复合材料、激光防伪商标、绘图纸、电气绝缘塑料及电容器等。
四、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4年12月2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12月28日前结束调查。
五、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闫海、姜成森、梁杰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39;65198915
传真:(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窦爱东、杨广元、于伟毅
电话:(8610)65198066;65198064;65198083
传真:(8610)65198064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关于丙烯酸酯反倾销期中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公告
115人看过
-
美对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复审
92人看过
-
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公司名称调整问题的公告
140人看过
-
商务部公布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450人看过
-
关于对聚酯切片反倾销案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更改英文名称的公告
151人看过
-
商务部关于反倾销措施到期之前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的公告
409人看过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由股东共同拥有并承担公司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并按照股票的面值和股息进行分红。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平等,并可以依法... 更多>
-
反倾销调查期间,反倾销调查终止条件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4-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 (二)、 (三)、
-
那个关于反倾销税的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0反倾销税是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也就是说,中国出口运动鞋成本仅有20元,中国市场卖210元,反倾销税在美国卖200元(都是人民币),这时征收10元的反倾销税 1、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对完税价格的理解,而完税价格海关是有规定的,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IF价格 反倾销税这是进口国家对在本国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
-
反倾销与倾销什么关系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8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
关于倾销成立的必要条件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2构成反倾销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
-
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13法律咨询解答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