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其他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16:34 271 人看过

除了定金罚则效力外,定金的效力还有:

(1)预先给付的效力。主合同履行时,根据约定,定金或转化为预付款,即作为给付之一部分,或返还交付定金一方,但一般不发生利息返还的效力。若转化为预付款,则此时定金就具有了预先给付的效力。

(2)证约的效力。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证约定金,但通说认为定金(立约定金除外)一般具有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定金合同之存在,就表明主合同之存在。不过证约定金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事由,交付定金也不能使合同有效。

定金收受定金的效力一般有哪几种

一、定金分类

1、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的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

二、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应予以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以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付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径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受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3、当合同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预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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