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7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提高定期待遇:
(一)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95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90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84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79元。
(二)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4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32元。
(三)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配偶月调增抚恤金42元;其他亲属月增抚恤金3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11元。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调增伤残津贴116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工伤(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南平市本级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列支,县(市、区)所需资金从县(市、区)财政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列支,不足部分由南平市财政调剂解决。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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