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采取虚假宣传怎样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5:02:50 229 人看过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卖房者能以卖房后房价上涨为理由要求补偿吗

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交易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如果所有人都能预见房价今天的大涨,那么这十多年来,市场上就很少有出售房屋的“傻瓜”了。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案例: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市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房价飙升,原房主遂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方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定,冯先生应补偿差价款444683元。(《新快报》4月11日)

拿着明明只是一张纸的钞票,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种我们常见的生活场景,却是现代社会之前的人类所无法想象的。背后凝聚的人类重大进步有很多,其中有一个概念就叫契约精神。可以说,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现代商业社会,任何你今天习以为常到根本不会细想的东西,在失去契约精神之后都将成为奢望。

在广州发生的这个案例,仲裁委手撕的正是市场赖以维持的契约精神。试想一下,如果房价涨了,卖方可以要求补偿,那么房价跌了,买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补偿同理,股票亏损了,是否可以找赚钱的人来赔如果法定契约都可以不算数,人们就不会有交易的欲望,只会有对交易的恐惧。

在本案中,仲裁委和地方法院之前都曾驳回申请人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如此看来,有关部门并没有否认合同的有效性,不存在所谓合伙骗购的情形。但是,仲裁委如今又认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理由有两个:一是交易价与评估价有价差,二是房主是年过九旬的老人。

先说第二个问题。房主虽然是老人,但哪怕是他们亲自交易,如果不能证明内有欺诈,也应认定交易是有效的。要不然的话,国家就该立法规定,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更何况,此案是委托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而委托本身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再来说第一个问题,在房屋总价动辄几百万元的一线城市,评估价与成交价出现40多万元的价差,是很正常的现象。这里面涉及信息不对称的话题。

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交易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如果所有人都能预见房价今天的大涨,那么这十多年来,市场上就很少有出售房屋的“傻瓜”了。那种完全信息对称的交易,在真实市场中几乎不存在;正因为有的人具有信息优势,所以才会有中介机构,正因为大家风险偏好各不相同,所以投资才能成为商业现象。

信息不对称下的正常市场交易,客观上确实会对交易中某一方产生结果上的“不公平”,他因此少赚了钱或者多赔了钱。但是,这与广州仲裁委所认定的“显失公平”,完全不是一回事。所谓交易公平,绝不是指大家都必须按照评估价或者其他人为定下的价格交易。价格不自由则交易不自由,交易不自由何谈交易公平

仲裁委在本案中所做的事情,貌似在充当“万能的市场之母”:一方面轻飘飘地撕毁合法契约,一方面又像管教子女一样“管教”市场——你这个价格不对,我这个价格才对。可是,仲裁委的手可以伸到市场交易的内衣里乱摸吗到底是市场经济,还是仲裁经济说实话,这是一个极坏的案例,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失范的权力,则会败坏市场经济的“水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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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7日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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